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度的工作安排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10月10日的批复,我市定于2004年
10月15日开始开展2003—2004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现就认定工作的具体做法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02年10月31日前,在市工商局和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标准
1、领导重视合同信用,法制观念和合同法律意识强;重视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合同业务骨干和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并卓有成效。
2、企业设有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合同管理人员,有完善并严格执行的合同管理制度;
3、企业对外经济往来,依法签订合同,并自觉使用国家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4、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或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外,合同的履约率达到100%;依法处理合同争议,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无违反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法规,诚信守约,无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
6、企业在当地同行业中经济效益好、商业信誉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申报认定方法
企业自荐或主管部门推荐。
四、有关事宜
1、参加认定的企业,于2004年10月25 日前到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局(区局)领取表格,并于10月30 日前将填好的表格上交所属工商局(区局);
2、考核期: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0月31日止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3、检查时间:2004年10月25日至2005年1月31日,市工商局、各区工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认定的企业逐一进行检查、考核。
咨询电话:2220540 2204984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