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设立典当行申报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可查询“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二、申办条件
1、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 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金。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3、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备。
4、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人,不得出资设立典当行,不得从事典当经营业务。
5、 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包括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制度。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各项安全防范设施,包括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设置报警装置;门窗设置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7、 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厦门市本着从严准入、规范管理的原则,每年根据本市典当行实际经营情况和经济需求制定发展规划报商务部。
三、申办对象
目前只受理内地国内资本,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申办材料及审核标准(见附件)
五、申办程序
1、 市经发局每年接到商务部通知后,将在厦门中小在线网(www.xmsme.gov.cn)向全市发布申报设立典当行通知。
2、 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向市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3、 市经发局会同市公安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予以推荐,报送商务部审批。
4、 商务部审核批准后下发批复并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5、 申请人向市经发局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到市公安局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领取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六、我市典当行监管机构
市经济发展局对我市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市公安局对我市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七、受理单位联系方式
电话:5397530
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东楼904
联系人:市经发局企业处 张群腾
咨询网址:www.xmjfw.gov.cn 暂无网上办理
附件:
厦门市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及审核标准要求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设立申请审核要求:
1、内容完整;
2、由全体股东、其指定代表或者代理人提出(签名、盖章);
3、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规定;
4、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
5、法人股相对控股(大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超过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或大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百分之五十一以上);
6、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要求:
1、包括拟设立典当行项目概况、市场分析、效益预测、风险评价、研究结论等内容;
2、经济评价(效益预测与风险评价)客观、全面;
3、结论可行。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一)典当行章程审核要求:
1、公司章程载明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载明的事项,即: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章程规定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其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与申请完全一致;
3、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二)出资协议审核要求:
1、有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2、协议内容与申请、章程一致。
(三)出资承诺书审核要求:
1、承诺出资的股东签名、盖章;
2、承诺出资的数额与申请、章程一致。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一)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审核要求:
1、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六章“经营规则”,制订有关业务(如收当、续当、赎当、利率、费率、绝当物处理、资产比例管理等)规则;
2、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建立安全制度,即: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制度报告,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3、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二)安全防范措施审核要求: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象设备(录象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4、设置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审核要求:
(一)出具验资证明的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二)有2名注册会计师签章;
(三)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四)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与申请、章程一致;
(五)附银行对帐单。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以上人员户口所在地区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刑侦无犯罪证明
审核要求:
(一)相关人员简历及无犯罪证明齐全;
(二)简历加盖了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刑侦无犯罪证明加盖了区级以上公安部门公章;
(三)高级管理人员人数与章程中有关机构设置的规定一致。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指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一)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审核要求:
1、有2名注册会计师签章;
2、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二)出资能力证明审核要求:
1、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加盖公章);
2、法人股东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
3、法人股东为公司的,按照《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三)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审核要求:
1、有全体董事(股东)签名、盖章;
2、决议内容与申请、章程、出资协议中相关的内容一致。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审核要求:
1、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有效期在3年以上;
2、正常通过年检;
3、法人股东为中资机构。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审核要求:
(一)有租赁协议或者拨付使用证明;
(二)附房产证复印件;
(三)承租(拨付使用)期限在三年以上。
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审核要求: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有效期内;
(二)名称中包含“典当”和“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三)关于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的表述与申请、章程一致。
注: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