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财企〔2005〕86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厦委发[2003]14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施行办法》(厦财企[2003]190号),现针对有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有关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民营企业的界定
根据厦委发[2003]14号文,民营经济是指利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民间资本兴办个体、私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有、股份制、个人及外商等共同出资兴办的涉及多种经济成份的企业,若国内民间资本投资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1%(含51%),则认定为符合扶持条件。
二、新办民营科技企业的界定与扶持方式
根据厦委发[2003]14号文和市财政局厦财企[2003]190号文,新办的民营科技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市、区受益财政就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内按100%予以扶持,其后三年内按50%予以扶持。“新办的民营科技企业”以厦委发[2003]14号文发布后注册设立并取得“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作为确认的标准。
三、盈利年度的确认
自符合新办民营科技企业的确认标准后,首次取得利润的年度算起。
四、厦委发[2003]14号“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市、区受益财政部门予以扶持”,该政策实施时间以厦委发[2003]14号文发布后实现利润并发生转增行为之日算起。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财政 民营经济 专项 资金 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2005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