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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药监局:个人邮寄药品须提供购药票据
  时间:2005年8月3日

    从市药监局获悉,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邮政局日前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打击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今后个人在邮寄药品时,须向邮政部门提供合法购药票据;邮政部门在核对票据上的药品名称与所寄药品一致后方予以收寄。

    市药监局稽查处负责人透露,利用邮政渠道非法寄递假劣药品涉及面广,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此,药监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假劣药品生产源头和销售、邮寄、运输渠道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惩治违法犯罪分子;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假劣药品通过邮寄流入经营和使用环节。

    据悉,根据《通知》要求,邮政部门收寄药品时,经验证发现所寄药品属药监部门提供假劣药品目录的,邮政工作人员将不予收寄;邮政部门收寄大宗药品邮件时,需要验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证明,否则不予收寄。而个人邮寄药品时,应按要求提供合法购药票据,经核对票据上的药品名称与所寄药品一致时方可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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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厦门日报 (编辑:厦门中小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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