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工商合〔2006〕8号
关于申报认定厦门市2005-2006年度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通知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市字〔2006〕16号文件精神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9月25日的批复,定于2006年10月8日开始开展厦门市2005-200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现就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各类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标准
(一)企业领导法律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水平,熟悉合同订立、履行状况,能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争议问题,企业领导、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企业建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有专(兼)职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合同台帐、完整的合同档案,能及时、准确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三)企业自律意识强,能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格式合同不得含有不公平或歧视性的条款、内容。
(四)企业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或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外,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五)企业的一切经营行为都必须遵纪守法、诚实信用,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年度检验审查确定为A级的企业,能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六)企业热爱公益事业,注重社会道德,在当地同行中有一定的影响力,通过加强合同管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升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申报认定方法:
(一)企业自愿申报或主管部门推荐。
(二)申报企业于2006年10月25日前到所在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局(区局)领取表格,也可以在工商红盾网(网址: WWW.XM.FJAIC.GOV.CN)下载表格,并于10月30日前将表格及需要提交的材料上交所属工商局(区局);
(三)市工商局、各区工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认定的企业进行检查、考核。
(咨询电话:2220540 2204984 )
附:2006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表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工商 合同 信用 通知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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