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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年5月29日

 

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4〕49号  二OO四年二月十七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厦门市重点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重点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厦委发〔2003〕14号)精神,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民营企业,是指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民间资本为主兴办的个体、私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企业暨内联经济企业中,在各个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 厦门市重点民营企业的认定,采取评分的办法,按企业所得总分在各个行业进行排序,并经行业平衡后分别选取前若干名作为重点。
  第四条 厦门市重点民营企业从2003年开始,每两年认定一次。厦门市重点民营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企业在所从事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获得相关行业部门、协会、组织或同类型企业的普遍认可。
  第六条 认定当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认定资格: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偷漏税的;
  (三)参与走私活动的;
  (四)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五)违反诚信原则,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七条 厦门市重点民营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设经济运行评分指标和创新性评分指标。
  (一)经济运行指标及计分办法。
  1、营业收入:评审当期平均营业收入达1亿元计35分,超过部分每100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但不足1000万元的不加分。不足1亿元的类推扣分。
  2、利润总额:评审当期平均利润总额达500万元计2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但不足50万元的不加分。不足500万元的类推扣分。
  3、纳税总额:评审当期平均纳税额达500万元计2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但不足50万元的不加分。不足500万元的类推扣分。纳税总额包括国家的扶持减免税。
  4、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年末净资产÷年初净资产)×100%〕。评审当期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平均小于100%的不计分,等于100%的计15分,超过10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
  (二)创新性指标及其计分办法。
  1、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计10分,中国专利优秀奖计5分;拥有发明专利,每项计2分;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每5项计2分;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每5项计1分;拥有国外专利,每项计5分。
  2、名牌产品 (或优秀新产品):拥有国家名牌产品 (或优秀新产品),每个计5分;拥有省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每个计3分;同一产品同是国家、省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只按国家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计分。
  3、商标: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每件计5分;拥有省著名商标,每件计3分;拥有国外注册商标,每件计5分。
  4、获ISO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计4分;获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5分。
  5、科技进步: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3分;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计3分,一等奖计2分,二等奖计1分。同一项目同获国家奖和省级奖的,只按国家奖计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重点民营企业的认定程序包括组织推荐、摸底选拔、提出备选名单、公示、审定。
  (一)组织推荐。由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同类型企业向市民营办推荐各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民营企业。
  (二) 摸底选拔。由市民营办组织获得推荐的企业填写《厦门市备选重点民营企业选拔计分表》,并由企业向市民营办提交企业财务损益表、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凭证、营业执照、创新成果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三)提出备选名单。由市民营办对照《厦门市备选重点民营企业选拔计分表》和企业财务损益表、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凭证、营业执照、创新成果证书复印件,从推荐企业中按行业提出重点企业的备选名单。
  (四)公示。将重点企业备选名单在主要媒体上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五)审定。对经公示无疑义的备选重点企业提交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表彰、奖励、扶持
  第十一条 厦门市重点民营企业由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颁发牌匾,并在主要新闻媒体刊载。
  第十二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对重点民营企业实行重点扶持和优先发展政策。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是重点民营企业认定工作的领导机构和重点民营企业的审定机构。
  第十四条 市民营办是重点民营企业认定的牵头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各民营企业参与重点民营企业的推荐并监督认定工作。市中小企业管理办公室承办重点民营企业认定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以GB/T4754-2002确定的国民经济门类为依据。从事多行业的企业按其中一项主业归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评选当期系指每次认定工作之前的两个年度,首次开展认定工作以前一年度的指标作为当期指标。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转自: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编辑:厦门中小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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