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韶年 北京中利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戎婷 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咨询中心
信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维持和发展信用关系,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前提。经过十几年的实践,我国的信用评估行业虽然取得了相当大的发展,但与信用评估行业相配套的有关政策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管理体系、监督体系等完善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特别是对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国家对信用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信用评估机构的评价结果缺乏权威性、客观性和中立性,失去了信用评估的公示和监督作用。我国信用评估体系的建立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尽早与国际接轨,为我国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以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
建立我国的信用管理机构
西方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机构,大都采用以政府为导向的管理模式。结合我国的现状,我国的信用管理机构应采用政府导向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一方面,采用政府导向,可以更有效地将全社会的信用资源集中起来,以适合的成本提供给信用评估企业,提高其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采用市场导向,国家的信用管理机构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业机构评估结果的失信状况,最终利用市场的力量,去芜存菁,提高行业的总体素质。
建议在初期成立一个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的国家信用管理机构——国家信用管理办公室或领导小组,同国家相关部委,统一领导与管理中国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我国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的建设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信用管理办公室或领导小组的职能如下:
1、制定有关我国信用管理的政策,包括: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机制、评估企业管理办法﹑公平报告原则等。
2、对我国的信用评估企业进行监管。在行业协会的协助下,对从业机构与人员进行监督与管理;公布从业机构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3、组织与国外信用管理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及时获取国际上评估业最新研究成果,开展跨国人员交流与培训。
4、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信用评估指标体系与模型;开展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参与人员培训;开展全民信用教育。
5、指导企业获得更为广泛和准确的信用信息,为企业评估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
建立信用评价法律体系
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建立、健全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是社会信用交易扩大、成熟发展和信用评估行业得以健康成长的根本保障。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实现。
第一阶段:制定有关条例
以建议设立的国家信用管理机构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信用管理法规,并对现行法律中有关信用管理的部分做适当修改。目的是解决信用评估机构在进行信息的收集、评估过程中,以及信用评估服务机构开展业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
1、建立《公平信用报告准则》 主要目的是保证被评对象的信用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地披露,同时,保守受评对象的商业秘密。该法律应当主要针对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主要执法部门应该是国家信用管理办公室或领导小组。
2、建立《公认评级准则》 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该准则来检验评估机构的评级体系,并对其科学性做出评价,以保证信用评估产品的质量。该准则应该主要适用于进行外部评级的资信评估公司等信用评估或服务机构,商业银行、工商企业对客户的内部评级体系可以此为参考。
3、建立《评估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主要包括对信用评估机构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对评估企业的评估结果发生失实的惩罚机制;对评估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和对评估人员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等方面做出的规定。
第二阶段:争取立法
经过三至五年的时间,对以上各种试行的准则和管理办法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在市场准入机制﹑执业人员资格认定﹑失信惩罚机制和信用数据开放等方面加强执法力度,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不断发现规章制度中的纰漏和不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提高其科学性和实用性。最后在国家信用管理办公室或小组的帮助下,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工作,使这些准则与规定最终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与我国现有的与信用相关的法律一道,组成我国企业信用评价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
信用评价机构的准入机制和资质管理
在政府对机构准入的管理方面,建议现阶段宜采取登记制。其做法是政府对机构的建立不加以限制,机构的创办不需申请,只需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即可成立。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大多数评估机构规模小﹑人员素质低,其评估结果往往难以被公众所接受,缺乏权威性和通用性,应当鼓励有资质、有能力的机构从事信用评估工作。为了树立我国评估机构的权威性,提高国民对信用评估的认知度,在3年后应该通过市场手段,优胜劣汰一些企业,使其总数保持100家左右(其中,评级机构保持10多家),并由建议成立的国家信用管理办公室重新对其从业资格进行重新认定,以提高行业的总体素质。
此外,还需对某些特殊情况做出安排。比如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风险大﹑更新快﹑资本原始积累小﹑信用风险不稳定的特点,国家信用管理办公室可以会同国家科技部共同审批专门从事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评价的专业化评价机构开展业务。
加强行业自律与服务
对信用评估行业的管理,仅靠政府管理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建立全国性的信用评估行业协会,由政府和行业协会共同对信用评估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管理部门是代表政府对信用评估行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而在我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立的初期,行业协会能起到沟通信用评估从业人员与政府、专家与政府、评估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和信息交流,以保证政府为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而出台的各项政策和法规能够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符合我国当前信用评估行业发展的需要。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企业信用评价行业的自律。
信用评估行业协会应该是背靠政府、面向企业的非赢利性行业社会团体,具有一定的行业管理职能。其会员应当包括参与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政府部门和信用评估行业的从业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估行业的从业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评估公司、征信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
建立公用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是企业信用信息搜集、记录的一种重要形式,又称企业征信。企业征信服务则是指第三方(如政府、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向用户提供的信用记录、调查、验证和评估等一系列服务。企业资信数据库有很多种,如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征信数据库、企业信用(付款)记录数据库、坏帐数据库(黑名单)、往来票据拒付数据库等。从数据来源看,我们认为目前应实施三个方面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服务体系。
1、政府资信数据库服务 指政府管理部门在工商行政管理范围内获得的大量企业资信信息,以此形成数据库向用户提供服务,如企业工商注册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数据库、法院诉讼数据库等。此外,政府管理部门也应当根据企业信用需求建立一些专门的企业信用数据。例如,日本通产省专门斥巨资建立了“海外企业数据库”,记录每个与日本企业交易过的海外客户信用信息资料,专门供日本商社对外贸易合作时查询使用。
2、不同行业内的企业资信信息交换系统 由于企业的交易活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在同一个行业范围内,企业的信用资料较为集中,以行业为主形成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是征信服务的另一个重要形式。企业征信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行是以自愿和互换的原则进行的。例如,在某个细分行业内的企业中建立“信用交换机制”,凡是加入该组织的企业,均须提供自身的信用资料及有关信用记录,以此享有查询其他成员信用资料的权利。
3、征信机构资信数据库 由专业资信调查公司、信用评估机构建立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是目前国内外企业征信服务的重要来源,具有数据量大、信息齐全、信息更新较快的特点。而建立这样的数据库需要可靠的数据来源和大量的资金投入。
注:《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杂志2002年12月号
本文由“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经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