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组织参加“信用担保机构贯彻《物权法》实务操作、业务创新、项目评审和风险控制培训”的通知
各担保典当企业: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将于11月9-11日在深圳举办“信用担保机构贯彻《物权法》实务操作、业务创新、项目评审和风险控制培训”(具体培训内容、时间、收费等详见附件),请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该培训班。若有意愿参加本次培训活动的会员单位,请将报名表填好后于10月25日前传真至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将根据情况进行汇总报名。
联系人:陈惠婷、连冠 联系电话:2219235、2208280 传 真:2219236
厦门市担保典当行业协会
2007年10月17日
附件:1、参加培训回执(点击下载)
2、中国中小企业关于组织参加“信用担保机构贯彻《物权法》实务操作、业务创新、项目评审和风险控制培训”的通知
附件2:

关于举办“信用担保机构贯彻《物权法》实务操作、
业务创新、项目评审和风险控制培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对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内容涉及《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占有制度等,特别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设立和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扩大了担保财产的范围,拓宽了企业融资的渠道,加强了担保债权的保护,将对担保业务操作与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物权法》的出台是对《担保法》的有益补充。根据《物权法》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也相应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于10月1日同时实施。
深入贯彻学习《物权法》中有关担保物权的新规定,以应对担保行业面临的新变化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也为担保机构的业务创新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为帮助信用担保机构学习担保项目评审的方法和技巧,掌握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技能,为此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拟举办此次培训,并由北京中企经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办,望各单位踊跃参加。
一、参加对象:
各中小企业局融资担保处;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财务人员;典当、拍卖公司、创业(企业)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等
二、培训内容:
(一)《物权法》的新变化与法律实务操作 1.《物权法》与《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的异同点 2.《物权法》在物权、产权和担保抵押物等方面的变化及实务操作 3.《物权法》在反担保物适用范围、 融资等方面的变化及实务操作 4.《物权法》在不动产登记、征收、抵押、处置、准备金制度的变化 5.《物权法》对银行业、资本市场业务创新、金融风险等方面的影响 6.《物权法》对动产担保物权问题与物权竞合问题带来的担保业务创新 7.《物权法》对财产权属、资产保全带来的业务创新 8.《物权法》实施后的担保业务新流程及创新案例 9.《物权法》实施后带来的新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0. 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及民事执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内容与公示系统操作 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担保财产范围的影响 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质权、登记内容、登记双方约定的规定 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操作流程及常见问题的处理 4.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措施
(三)担保业务产品创新与操作 1. 担保机构多元化经营与市场需求分析 2. 担保新品种开发及盈利模式创新 3. 再担保基金业务操作 4. 新设立担保机构商业模式与产品的选择 5. 现有担保业务模式和担保产品的优缺点分析 6. 新法律环境下的担保业务的创新与案例分析
(四)担保机构项目评审流程与操作 1. 市场调查如何统计、分析 2. 如何对动产担保物监管 3. 项目评审的概念与原则 4. 项目评审的分类与步骤 5. 项目评估的主要范本内容 6. 担保项目企业资信评估 7. 项目评审的风险评估模式 8. 项目评审的案例分析
(五)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机制 1. 担保机构发生风险的原因 2. 内部风险控制与外部监控方法 3. 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 4. 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体系与报告体系的处理方法 5. 担保合同风险纠纷案例分析与解决途径 6.担保能力与担保放大比例的关系 7.如何解决担保基金与企业贷款规模的矛盾
三、拟邀请主讲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起草负责人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主 任 叶小杭 中国中科智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锴雍 广东银达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总 裁 孙宛青 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董事长 孙家骐
四、培训交流发言
培训期间如有担保机构交流经验者,可准备好相关材料,提前告知预约。
五、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时间:2007年11月9日-11日(8日报到)培训地点:深圳
六、相关费用:
2400元/人(含资料、场地、专家等费用),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培训班结束后安排考察参观知名担保机构,共同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