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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下发通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时间:2007年10月25日

    严格控制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各火电厂须严格按工期完成脱硫改造,并按要求使用低硫煤,否则将取消公用燃煤火电机组的脱硫电价政策、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这是福州市政府昨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的。

    《通知》要求严格控制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新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和机组主体必须同步经过168小时连续满负荷运行调试。已建脱硫设施的机组必须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未建脱硫设施的公用燃煤发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必须使用综合含硫率为0.5%以下的低硫煤;已建脱硫设施的必须使用综合含硫率为0.8%以下的低硫煤。脱硫设施投运率应达100%,其中公用燃煤发电厂脱硫效率要达到95%以上;企业自备燃煤电厂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要达到80%以上,其他脱硫工艺的机组脱硫效率要达到90%以上。

    未按规定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脱硫设施建成后未按规定要求投入运行并达标排放的企业,将予以取消公用燃煤火电机组的脱硫电价政策、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等处理。《通知》对重点工业企业的脱硫改造时间也作了明确规定。福耀玻璃,闽清建陶企业群,长乐吴航不锈钢等4家钢铁制品企业,福清阳下等5家造纸厂的烟气脱硫项目,以及长乐鑫海治金有限公司、罗源亿鑫钢铁有限公司烧结机脱硫项目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富成味精食品有限公司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搬迁改造;马尾、福清、长乐、罗源、闽侯机砖产业群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关闭任务。

    已建脱硫设施的工业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的投运率达到90%以上,脱硫效率要达到75%以上;要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脱硫剂用量等情况;要制定更新改造、维修脱硫设施的年度计划,并报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备案。对未按规定完成的企业,除罚款外,可依法予以限产或关停。

转自:福州日报 (编辑:厦门中小在线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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