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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提出节能与政府考评挂钩
时间:2007年10月25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昨日开始再次审议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如意见一致,此次修改过的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有望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审议通过。

  这次草案特别修改:“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细化责任制

  修订草案原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有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

  由于目前我国关于节能目标实施层层分解、层层落实的制度,各地方都对目标方案有责任。所以实行目标责任制应要求本地政府对节能目标负责任,同时接受上级政府的考评。因此,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一个内容”。

  建筑节能因地制宜

  今年以来,建设部等部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筑节能的改造和检查,同时我国也开始制定相应法律文件来规范该节能行为。

  在此,修订草案对制定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都做了规定。但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建筑节能具备自身特点,与当地气候环境等地理因素关系密切,应当允许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节能标准,这样更有利于建筑节能。

  法律委员会等部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工业产品节能审查要求

  部分常委委员还对本草案中一些内容提出意见。如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企业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能耗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情况的,工业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就不能颁发许可证”。

  但由于实际情况中,部分主管部门对执行产品的节能审查有一定难度,而修订草案也已规定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和核准的时候,要对节能情况进行评估,已能够解决工业产品项目投资项目时的节能审查问题,所以经过研究,法律委员会认为,本法可不再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

  此外本次修订案还删除了“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办法。”将该问题的决定权交由国务院。而原第五十二条提出的要求重点能源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师。由于各方面意见不一致,这次也被从草案中删除。
转自:中国证券报 (编辑:厦门中小在线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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