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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时间:2007年12月8日

    提交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在坚持合法性、反映时代性基础上,注意结合了近几年、特别是本届以来我市人大制度建设的成果和举措,把议案办理、报告审查等新做法加以吸收和法定化,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从我市人大会议召开的实际情况看,一届人大五年任期平均每年召开一次大会,但由于换届年选举省人大代表的需要,该年度的代表大会往往提前至上一年度,从而出现了每届人大任期第一年全年未举行过代表大会的做法。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会议的法定要求相一致,使代表大会按年度加强行使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审查、实施批准等法定权力,《议事规则》明确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当年第一季度举行。

    强化代表意愿的落实

    议案的办理是我市近几年来完善人大议事制度建设的重点之一。为进一步强化代表意愿的落实,《议事规则》增加了相关内容,对未列入常委会议程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市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是反映代表意愿、加强人大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这一项工作,《议事规则》明确提出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赋予主席团一定的处置权限

    近年来,有个别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审查和批准职权时,出现了对工作报告不予通过的情形,从而对人大制度建设的完善提出了新课题。

    对工作报告、计划草案报告、预算草案报告行使审查、批准职权,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决定本地区新一年度建设发展大事的重要形式。为此,《议事规则》新增相应规定,明确提出当工作报告、计划草案报告、预算草案报告未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由主席团研究决定处理办法,由此赋予主席团一定的处置权限,为今后出现上述情况下的依法处置预设了原则性的授权规定。

转自:厦门日报 (编辑:厦门中小在线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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