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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收择校费不得再收学费
时间:2007年3月21日

    公办高中在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发改委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高校教育收费的管理。

    对于高中教育的收费标准,通知规定,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进一步降低择校生择校收费标准。

    通知还指出,各地高中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调节生、转学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不得以重点校、实验班、重点班名义向学生高收费;公办学校不得通过“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

转自:厦门晚报 (编辑:厦门中小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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