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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轮候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7-4-20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轮候管理工作,依据《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厦委办发〔2006〕39号)、《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事局负责本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人的分类和轮候号码确认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引进人才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评分并确认轮候号码。

    第四条  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评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照顾企业引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引进人才按照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省部属事业单位等进行分类,并各自单列轮候。市人事局根据需要报经市保障住房办同意,可调整或增设分类,并按分类各自单列轮候。

    第六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引进人才分类后,在各自的分类内,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申请时间段,由市人事局对本季度受理的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进行评分(评分表见附表),按得分高低顺序排列并确定轮候号码。下一季度的轮候号码从上一季度产生的轮候号码最大号数往后续接。

    第七条  同一分类中,申请人得分相同的,按申请人审批调入本市后到市组织、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报到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轮候号码;若报到时间也相同的,再按向市人事局递交申请材料并受理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轮候号码。

    第八条  申请人的轮候号码为唯一的号码。轮候号码确定后,可以撤销但不得变更申请人。申请人轮候期间学历、学位等发生变化的,不重新评分和调整轮候号码。轮候号码必须连续,不得重号或漏号。轮候号码从小到大依次排序。

    第九条  市人事局按季度汇总房源需求情况报市国土房产局,由市国土房产局根据需求及房源情况,安排配租房源数量。

    第十条  配租房源数量不能完全满足需求时,按同批次中企业55%,市(区)属事业单位25%,省部属事业单位20%的比例分配房源。

    第十一条 配租房源可按不同分类进行划分后再配租选房。配租房源未按分类进行划分的,按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省部属事业单位的分类顺序进行配租选房。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按可分配房型进行配租选房。如本批次房源没有符合申请人可分配的房型,申请人的轮候号码可暂时轮空,但保留轮候资格和顺序,当有符合申请人配租房型的房源时再配租选房。

    第十三条 申请人属我市急需紧缺重点引进人才的,经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可优先直接配租。

    第十四条 市人事局根据具体情况,经报市保障住房办同意,可对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房源批次数量、分配比例、分类顺序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市人事局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有关单位依据《关于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纪律规定》(试行)(厦纪发〔2006〕29号)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厦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综合计分表(企业)

    附件2: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综合计分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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