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厦门市2007年新增典当行申报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新增典当行申请人: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5号)要求,我局于2007年4月25日至5月20日,组织开展厦门市2007年的工作新增典当行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为顺利完成本次新增典当行申报推荐工作,促进我市典当业整体发展,现将有关具体申报事项明确如下:
一、推荐原则
1、根据商务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工作原则。我局将综合考虑各区现有典当行的数量、布局及市场需求情况,推荐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优先在经济总量较大、典当发展势头较好、经济活跃程度高、市场需求旺盛或尚未设立典当行的区域,遴选出条件好,实力强的新增典当行申请人予以推荐,并按商务部总量调控要求,将我市2007新增典当行初审推荐名额定为4户。
2、根据商务部“明确职责,从严把关”、“规范操作,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我局将严格对照《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商务部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及审核标准要求,仔细审核拟新增典当行是否符合各项条件,重点审查股东的出资能力和出资资格,确保我市推荐设立典当行的质量。
3、鉴于现阶段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与企业资金供求矛盾突出,为鼓励规模经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注册资本金大的典当行。同时,坚持先后有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请时间较早的典当行。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具体由企业处承办)提交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见附件);市经发局将按接收时间顺序编号登记;
2、市经发局组织现场勘察,并征询市公安局有关特种行业方面意见要求,提出审查推荐意见;
3、对初审合格者进行优中选优,拟定推荐4名申请人; 4、拟定推荐名单在厦门市工业经济网和厦门中小在线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之后上报商务部;
6、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市公安局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7、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工作要求
1、申报时限。厦门市2007年新增典当行正式申报日期从2007年4月25日开始,截止时间为2007年5月11日。请申请人于截止日期前将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报送市经发局。为确保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如期完成,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再进行补正、调整。
2、验资要求。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按照商务部要求,由我局指定商业银行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和审计。各拟新增典当行应先做出出资承诺,待我局通知后,将注册资金存入由我局指定银行账户,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特此通知。
附件:1、《厦门市拟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格式及要求》
2、《厦门市典当行设立申报表》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
(联系人:张群腾 联系电话:5397530)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样本:1、关于设立典当行的申请报告样本(2007)
2、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本(2007)
3、典当行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样本(2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