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会员 收藏本页
信息检索: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公告通知 >> 其他通知
市外办:关于转发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7-5-15

厦门市外办关于转发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

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的通知

市直各机关、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接外交部领事司领发【2007】34号文通知,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制定的“走出去”战略,帮助民营企业更好地拓展海外业务,外交部领事司经研究决定将民营企业人员纳入旅行卡申办范围,并制定了《关于民营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就申请人资格、申请材料以及审批程序等做了详细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外交部的规定遵照执行,凡符合申办条件的,均可按照程序报经我办核准后,统一向外交部申办。

    附件: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


厦门市外事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        

附件1:

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

    我国于2003年11月开始实施APEC商务旅行卡(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以下简称旅行卡)计划。该计划旨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便利区域人员往来。旅行卡相当于三年多次有效签证,持卡人可凭该卡及有效护照免办签证,直接出入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每次停留不超过二个月。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体各出入境口岸均设有专用通道,持卡人享有快速通关的便利。

    迄今已参加并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有17个∶中国(CHN)、中国香港(HKG)、中国台北(TWN)、澳大利亚(AUS)、新西兰(NZL)、文莱(BRN)、印度尼西亚(IDN)、韩国(KOR)、菲律宾(PHL)、马来西亚(MYS)、泰国(THA)、日本(JPN)、新加坡(SGP)、越南(VNM)、智利(CHL)、秘鲁(PER)、巴布亚新几内亚(PNG)。其中,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圉台北之间人员往来仍按现行办法办理,互不适用该卡。

    外交部领事司作为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制作和颁发旅行卡。自2003年11月起,我司根据“循序渐进、逐步推广”的原则,开始为从事APEC事务的政府官员和中央管理的国有大型企业管理人员颁发该卡。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制订的“走出去”战咯,帮助民营企业更好地拓展海外业务,我司在经过认真调研和反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将民营企业人员纳入旅行卡申办范围,并制定了《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现发给你办,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司。

 关于民营企业人员串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资格

  (一)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民营企业人员,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人员。

  (二)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

第二条:申请材料

  由申请人所属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沿海开放城市外事办公室(下称“外办”)申请旅行卡,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及复印件下份,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

  (二)填妥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顼表》一份。

  (三)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一份。

  (四)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等内容的材料和申请人简介。

第三条∶审批程序

  (一)申办企业负责为本单位人员提出申请,并将申请人材料报请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外办初审。
 
  (二)相关外办负责为合格的申请人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复印留存后报送领事司。

  (三)领事司负责对各外办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并为相关申请人制作和颁卡。

第四条∶重新申请及吊销旅行卡

  (一)遇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1、旅行卡有效期满、破损或遗失。

  2、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资料失效。

  (二) 遇下列情形之一,领事司将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向所在省市外办和领事司提出书面申请。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领事司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五条: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外办和企业都要本着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管好旅行卡。

  (一)外办负责保管民营企业中因公护照持有人的旅行卡,并每年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报领事司。
 
  (二)各企业统一保管因私护照持有人的旅行卡,每年须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相关外办。如遇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企业须速报请有关省市外办和领事司吊销其旅行卡。

  (三)因公护照持有人凭本企业申请函向相关外办申请领用旅行卡,回国后十日内,应将旅行卡当面交还相关外办。因私护照持有人回国后应将旅行卡交还本企业统一保管。

  (四)领事司将不定期对有关单位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领事司将对相关外办或企业采取通报批评、中止、取消其审批权限的措施。

  (五)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六)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六条:费用

  根据《APEC商务旅行卡操作框架》原则及我国情,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签发的第007004、007005和007008号收费许可证范围,首次颁发APEC商务旅行卡收费数额定为每卡720元人民币。换发及补发旅行卡均按上述标准收费。

第七条:其它事项

  (一)领事司将申请递交其它经济体后,各经济体反馈审核结果时间不一。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可先行发卡。发卡后,如更多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领事司将通知申办单位换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外办须指定两名签署《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的负责人(可以是签署申办护照和签证的负责人)。签名式样和单位公章式样应报送领事司备案。

  (三)如申请人因出国等原因不能提供护照原件,须由所属单位向初审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和担保函。为不影响申请人在申办旅行卡期间出国旅行,护照原件在领事司核查无误后,退还申办单位。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领事司负责解释。

外交部领事司         
      
 二00七年二月         

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

一、申请单位:

单位性质: 政府部门 □ 国有企业 □ 民营企业 □

联系人: 电话:

二、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审批
(一)授权审批部门名称: 批件文号:
(二)政治审查部门名称: 批件文号: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件名称: 批件文号:
注:如适用,请填写第(三)项内容。民营企业视情填写第(二)项。

三、申请人及证件资料
申请人姓名: 职务: 从事行业:
护照种类: 外交 □ 公务 □ 公务/因公普通 □ 普通 □
护照号码: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四、是否已持有APEC商务旅行卡: 是 □ 否 □
现持有APEC商务旅行卡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五、审核单位公章及授权人签署

 

 

 

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人姓名:
职务:

以下由外交部领事司填写:
外交部受理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号:
上传日期: 年 月 日

APEC商务旅行卡号:
制卡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取卡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赴中国香港和中国台北仍按现行办法办理,不适用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

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1、个人基本信息

5、所属机构信息

姓名:

就职单位、公司或机构名称:

曾用名:

性别: 男 □ 女 □

地址: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地点:(国家/省/城市)

从事的行业:

2、证件信息

联系电话:

护照种类:外交□ 公务□ 公务/因公普通□ 普通□

传真:

护照号码:

6、出访信息

颁发日期: 年 月 日

对外身份:

失效日期: 年 月 日

访问目的:

护照颁发机关及地点:

7、声明
本人谨此声明:
◇本人是一名真正商务人员或从事APEC事务的政府官员,需经常前往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
◇本人同意外交部领事司向已参与此项计划的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的有关部门提供此表格中的信息,以供各有关部门审核;
◇本人从未在任何国家或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被控犯有刑事罪行或该项指控正在进行当中;
◇本人从未被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递解或遣送离境,或被要求离境,或被拒绝或禁止入境;
◇本人保证本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一切内容都与事实相符;
◇本人同意外交部领事司为处理本人的申请可进行任何形式的查询。

申请人签名:(请在下面框内签名,请勿写出边框)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身份证号码:(请按身份证号码顺序如实填写)

3、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家庭住址:(如与以上不同)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如有)

4.照片:(请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标准相片)

照片1张)

(限中国公民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制 
 
2007.01.01        

厦门市外事办 (编辑:厦门中小在线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省经贸委:关于印发2007年度企业成长培训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2007.8.31]
·发改委通知要求:严禁落后炼铁高炉转产铁合金 [2007.8.30]
·证监会发出通知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 [2007.8.29]
·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个税全员全额申报范围扩大 [2007.8.29]
·关于申报2007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截止时间的紧急通知 [2007.8.29]
·市经发局:关于参加“第五届福建省网上投资贸易洽谈会”的通知 [2007.8.28]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举办《新劳动合同法解析及企业应对技巧》培训的通知 [2007.8.27]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五届福建省网上投资贸易洽谈会企业招展工作的通知 [2007.8.24]
·省经贸委:关于做好参加第十二届澳门国际贸易投资展览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2007.8.24]
·市经发局:关于组织参加2007年中小企业高级工商管理培训的通知 [2007.8.23]
近期焦点 更多>>
今日焦点 更多>>
热点专题 更多>>
VIP会员 更多>>
产品推荐 更多>>
商机在线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