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市扶持名优产品(优质品牌)生产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厦经运函〔2007〕115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战略发展品牌经济的若干意见》(厦府〔2007〕20号)和《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扶持名优产品生产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财企〔2007〕21号)精神,现就2007年度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凡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商标及厦门优质品牌(有效期内)称号的工业企业,2006年度清算应缴已缴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或清算应缴已缴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均可按要求申报市扶持名优产品(优质品牌)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可从厦门工业经济网(www.xmjfw.gov.cn)下载附件:2007年度市扶持名优产品(优质品牌)生产发展资金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企业必须按照申报表内容逐项填写,数据要真实,并附企业所得税清算表(或报告)以及获得扶持资金使用方案说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要签字负责;
(三)申报企业请在2007年7月10日前,将申报表等有关材料送交市经发局经济运行处。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截止后,市经发局和市财政局将组成小组对申报企业有关资料进行核查,初步确定2007年度扶持资金安排;
(五)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平衡,提出分配方案,经报市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批准后发放给企业。
(六)由于我市首批厦门优质品牌要于年底才能评选出来,2007年厦门优质品牌2008年申请。
三、联系方式:
市经发局经济运行处,联系人:叶先生、陈先生,电话:5052402、5397561。
市财政局企业处,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5398180
附件:2007年度市扶持名优产品(优质品牌)生产发展资金申报表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