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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要求药品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含可待因成分药品销售报备制度
时间:2007年6月22日

    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该局已于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我市药品经营单位建立含可待因成分药品销售报备制度。

    据了解,可待因是联合国列入管制的10种成瘾性较低麻醉药品之一,因具较好镇咳作用,其复方制剂如“联邦止咳露”等作为处方药被广泛应用。近期,新闻媒体对这类药品滥用事件,特别是“止咳水加可乐”在娱乐场所成为某些青少年不良嗜好问题陆续进行报道,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一些市民也来信、来电,反映了我市个别药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该药问题。

    为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批发企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健全购销登记制度,每季度末上报一次销售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药品名称、供货单位、购买单位、产品批号、销售数量和销售时间等;严格遵照相关规定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经营单位及医疗机构;要求零售企业必须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该类药品,并主动出具销售凭证,留存处方两年备查,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要求企业定期对员工,特别是承办销售的业务员、零售企业药师(士)、负责柜台销售的营业员进行政策规定教育。另外,该局还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在批发过程中,发现药店、诊所进货数量异常时,要及时上报。

    该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为确保市民用药安全,防止药品滥用,下半年他们将把凭处方销售该药品作为工作重点内容,继续结合日常检查和投诉处理,开展经常性检查,对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该局相关负责人还提醒市民,若发现药店、诊所有违规将含可待因药品销售给未成年人,可拨打2699611进行举报。

转自:厦门日报 (编辑:厦门中小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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