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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信用促进会章程
时间:2007年7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厦门市企业信用促进会,英文名为Xiamen Enterprises  Credit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XMEC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在厦门注册的企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与信用评价相关的企业等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倡导会员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促进会员之间的诚实守信并在遵守商业道德的基础上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强信用促进会与其他行业、组织及政府之间的沟通和联系;规范厦门市企业的信用行为,通过信用信息的整合,推行使用信用产品,为会员在融资、担保、投资和商业往来中的信用交易中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打造“厦门企业信用”品牌。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南路86号之一八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厦门市范围内大力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库并积极推广信用产品;
    (二)通过创办会刊、开办网站等形式、开展企业信用宣传教育,强化企业
信用理念,搭建市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发布会员守信企业和不守信企业名单;
    (三)为会员在融资、担保、投资、政府资金支持、商业往来以及宣传推广等方面提供快捷优惠的服务;
    (四)开展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各类培训;
    (六)举办各类相关研讨活动,组织各类交流活动;
    (七)开展会员间信用互助;
    (八)承担政府委托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厦门市企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中介机构等与信用评价相关的企业,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且信用状况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和章程各一份。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会员企业相关信用信息;
    (七)通过本会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恪守商业道德和商业信用;
    (七)每年自觉接受经信用促进会认可的信用中介机构的信用评定,确保符合本会会员的条件;
    (八)同意并接受信用促进会对会员企业信用情况的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经年度评级不够条件者,将视情况决定是否保留会籍;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负责解释章程并提出修改章程的意见;
    (十)受会员大会委托处理相关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遇到重大情况,可由会长或两个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五)受理事会委托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秘书处负责处理信用促进会的各项日常事务。

    秘书长应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联络各理事单位,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根据会员年度信用状况提出调整建议;
    (五)受会长委托签署本会有关文件;
    (六)受会长委托处理日常工作等相关适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厦门市民政局和厦门市经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厦门市经发局审查同意,并报厦门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厦门市经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厦门市经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厦门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厦门市经发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5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编辑:厦门中小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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