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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择校生不再另交学费
时间:2007年7月21日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等4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规定,从今年秋季开始,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

  据介绍,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应纳入当地统一招生计划,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数的30%,且每班学生数(含择校生)不得超过54人;招生时,应先录满正常缴费生,再按照分数录取择校生。执行择校生政策后,学校不得再以自费、旁听、借读、走读、非计划生等名义招收正常缴费生和择校生以外的任何学生。

  通知要求,普通高中择校费收费标准为:一级达标学校择校费标准为每生18000元;二级达标学校每生12000元;三级达标学校每生9000元。高中择校费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对原在校的择校生,在按照相关规定一次性收取择校费后,从今年秋季开始对这部分学生也不再收取学费。

转自:福建日报 (编辑:厦门中小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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