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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拼车"不受消法保护可用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时间:2007年9月14日
  为解决上班交通拥堵等问题,很多市民在小区或网上找人“拼车”分摊交通费用。昨天,通州区消协提醒广大市民:有偿“拼车”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建议产生纠纷后,市民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

  家住通州区的张小姐在网上找到附近小区开车上班的李先生,双方约定,每个工作日早上张小姐搭乘李先生的车上班。可没出半个月,两人就出现了纠纷。每天送张小姐到国贸附近都要多绕行一段距离,再加上那段路程在上班高峰时很拥堵,李先生认为得不偿失,于是提出取消合作,退还张小姐一半费用。张小姐认为李先生已经收取了一个月的车费,就应该遵守一个月的承诺。当天的协商双方不欢而散,第二天李先生没有按时来接,致使张小姐上班迟到。

  张小姐到消协投诉,要求消协认定李先生违约在先,返还全部车费70元,并赔偿当日因上班迟到所被扣除的100元奖金。

  消协工作人员在了解张小姐的情况后,认为有偿“拼车”应属民事约定,并不是消费行为,其间产生的纠纷并不属于消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建议市民事先将约定以协议等方式落实到文字上,约定好各种违约责任,一旦出现临时变故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转自:北京日报 (编辑:厦门中小在线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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