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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规范机动车维修业 增加汽车美容等开业条件
时间:2008年5月20日
    根据我省新修订的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今后,汽车美容、装饰(装潢)、音响维修、蓄电池维修、快修、连锁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等经营业户开业,从业人员必须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这是记者15日从省运输管理局举办的福建省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与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宣贯会上获悉的。

  据了解,我省现有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4万多人。近年来,我省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各种机动车维修业户数量迅速增加,新的维修经营模式也不断出现。而现行的国家标准对机动车维修业户的组织机构、各岗位人员从业资格要求等内容没有具体规定,市场监管中出现了不易把握的各种问题。

  结合我省机动车维修业实际的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将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规定的“小型车”改为“乘用车类”,“大中型客车”改为“客车类”,“大型货车”改为“货车类”,这样可解决一部分小客车、小货车维修难问题。

转自:福建日报 (编辑:厦门中小在线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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