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08-6-20 |
企业年金(原称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企业可根据职工对企业经营业绩贡献的大小,结合职工的岗位、贡献、年龄及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企业缴费部分向员工个人账户分配的不同标准。
在建立企业年金的初期,企业可对临近退休的人员给予适当倾斜,但分配的最高额与最低额的差距不宜过大,而在综合标准确立后,可以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按照新出台的政策,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只要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交年金后,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的缴交办法是,可按月、季度归集,也可半年或一年归集一次。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当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年不得提取或缴纳企业年金。
企业为职工支付(含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的企业年金,应在企业缴纳时并入职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因各种原因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劳动部门表示,试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原来以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团体养老保险,正式取消。
| 福建之窗 (编辑:厦门中小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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