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08-6-24 |

关于申报2008年度厦门市扶持名优产品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08]5号)和厦门市政府《关于实施品牌战略发展品牌经济的若干意见》(厦府〔2007〕20号)及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扶持名优产品生产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财企〔2007〕21号)精神,现将申报厦门市扶持名优产品生产发展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凡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商标及厦门优质品牌(有效期内)称号的工业企业,2007年度清算应缴已缴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或清算应缴已缴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均可按要求申报市扶持名优产品生产发展资金。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可从厦门工业经济网(www.xmjfw.gov.cn)下载《2008年度厦门市扶持名优产品生产发展资金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企业必须按照申报表内容认真填写,数据真实,并附企业所得税清算表(或报告)以及获得扶持资金使用方案说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要签字负责。
(三)申报企业请在2008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表等有关材料送交市经发局经济运行处,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截止后,市经发局和市财政局将组成审查小组对申报企业有关资料进行核查,初步确定2008年度市扶持名优产品生产发展资金的安排。
(五)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平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批准后发放。
三、联系方式:
市经发局经济运行处,联系人:李先生 郑先生
电话:5397529 5397527
附件:2008年度厦门市扶持名优产品(优质品牌)生产发展资金申报表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八年六月四日
| 厦门工业经济网 (编辑:厦门中小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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