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08年6月28日 |
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责任人,必须依据《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处分建议、及时移送,态度要坚决,决不能打折扣,坚决防止和纠正以罚代纪问题。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纪代刑。
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而难以制止、查处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态势和占用耕地的具体数据也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发现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符合《处分办法》有关追究领导责任要求的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国家土地总督察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 转自:福建日报 (编辑:厦门中小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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