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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实行引进国外重大技术装备审查制度
时间:2008年7月2日

    企业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并通过咨询论证;企业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国外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并报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于7月1日起实施的《厦门经济特区科技进步条例》,规定了引进国外重大技术、装备实行审查的制度。

    《厦门经济特区科技进步条例》首设产学研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支持产学研开发项目。鼓励企业之间、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联合建立行业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技术联盟、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开发机构,增强企业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能力和标准制订能力。

    7月1日起,厦门市科技计划经费支出应占市财政可供安排财力的4%以上,其中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应高于2.5%。这比此前分别提高了1个百分点,各区财政的科技计划经费也必须“水涨船高”。另外,个人获得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将获得政府资助。

    《厦门经济特区科技进步条例》还明确,各级政府在对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做出决策之前,必须进行科学咨询、论证,充分发挥现有科技顾问团的“智囊”作用。

转自:新华网 (编辑:厦门中小在线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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