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08年7月3日 |
市贸发局与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制定了《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鼓励我市进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帮助进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
根据细则,资金扶持对象应具备近两年在经营管理中无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口贸易保险或者购买其他《办法》认可的防范外贸风险产品(贸易方资信调查)等条件。
扶持标准和比例为: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按实际缴纳费用的50%予以扶持;当年度新投保企业及重点出口企业(根据《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评选产生),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0%予以扶持;其他投保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10%予以扶持。
进口贸易信用保险保费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0%予以扶持。
单家投保企业保费扶持资金封顶100万元。
| 转自:厦门晚报 (编辑:厦门中小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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