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08年8月19日 |

厦经企【2008】260号
关于组织厦门企业申报2008年度省级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接《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经贸企业〔2008〕487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企〔2008〕57号),2008年度省级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已开始接受申请。现根据《通知》要求,就厦门企业申报2008年度省级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机构:
市经发局企业处(市政府院内东楼909室)
二、申报对象:
符合《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对象、创业投资管理服务补助对象。
三、申报时限:
有意申报的企业应于9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送达市经发局企业处。
附件:1.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作联系人:张群腾 联系电话:5397530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
关于做好2008年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企业〔2008〕487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财政局,有关企业: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企[2008]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做好今年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2008年引导资金风险补偿或管理服务补助的项目为2008年9月1日前发生的创业投资或管理服务业务,且投资或管理服务发生时被投资企业未上市。
二、省外创业投资于福建省内企业的,补助对象为接受投资企业,由该企业提出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申请。
三、项目申报材料必须采用书面申报和网络申报两张方式。书面材料应按《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和顺序(A4格式),装订成册,一式3份。网络填报的数据应与书面上报材料的内容、顺序一致。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务必在9月10日前,统一将所属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企业的书面申报材料报省经贸委企业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电话:0591-87839441,联系人:曾金栋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2.
关于印发《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向创业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个部门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以及《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制定了《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引导资金补助申请截止期9月1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 转自:厦门工业经济网 (编辑:厦门中小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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